栏目:清廉海南
名词:处分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“先处后移”原则
解释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,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处分后,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即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,遵循“先处后移”原则。
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程序
“先处后移”明确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程序。第一,这一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。对于这些党员,除因案情疑难、复杂等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应当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。这突出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“把纪律挺在前面”的要求。
第二,涉嫌违法犯罪党员是公职人员的,在给予党纪处分后、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前,应当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处分。
第三,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: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来说,应当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;对于涉嫌违法的党员来说,应当将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。比如,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,发现党员有行政违法行为,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在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,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。
名词:对犯罪情节轻微党员的纪律处分
解释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党员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党组织对犯罪情节轻微党员的纪律处分
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;具有法定情节,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与刑法规定相衔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有罪并免予刑事处罚。
对于有上述情况的党员,党组织应当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